(一)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都市生态农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及相关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入预算并监督执行。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六)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对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对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牵头拟订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度、规范。开展相关农业综合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开展培育农业品牌工作。 (九)拟订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一)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都市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