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到市环境污染举报中心现场进行举报(以下简称为“市举报中心”。市举报中心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举报内容的核查、奖励申请的兑现以及对举报内容安排进行查处等事宜)。
(一)拨打环保热线电话12369举报(24小时);
(二)“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lyhjjb12369@163.com)举报;
(三)来信来访到市环保局信访科举报(地址:洛阳市九都东路328号环保大厦,邮政编码:471002)。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1. 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存在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污染环境的;
2. 饮食服务业没有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产生油烟污染,露天烧烤产生烟尘污染的;
3. 堆放、装卸、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水泥、灰浆、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4.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黑(蓝)烟的;
5.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 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存在锅炉、炉窑烟尘污染环境的;
2.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露天喷漆(涂)污染环境的;
3. 秸秆、垃圾、树叶等露天焚烧严重污染的;
4. 城区散煤加工、销售的;
5. 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2. 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 扬尘防治措施的(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3.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
4. 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5. 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四)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 建设年产 5000 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 3 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 500 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 “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 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
2. 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3. “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4. 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 排污单位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应执行停产、限产决定未执行的;
2.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5.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六)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六条 市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须于2个小时内批转相关部门或辖区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含节假日、双休日)。举报内容经核实后,应立即按标准兑现奖励,原则上应于调查核实后5天内(含节假日、双休日)。
第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或由联合举报人共同商定分配办法。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对举报奖励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举报中心申请复核一次,复核结果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向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和市举报中心同时举报的,由最先收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依规办理兑奖事宜。
第十条 相关部门或辖区政府在接到市举报中心批转的举报后,应立即安排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一般应于7天(含节假日、双休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并反馈至市举报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执行,市举报中心负责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超过调查处理时限要求的,由市举报中心上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市污染举报中心领取奖金,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举报人不愿意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微信红包或电话充值等方式兑现。具体事宜由市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沟通确认后发放。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责令整改,处于整改期内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或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举报内容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举报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捏造事实对被举报人(单位)进行报复或攻击的;无故对举报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语言、人身攻击、挑衅的;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后,与实际不符,经反馈后举报人仍反复举报,影响被举报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或影响举报受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市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办理人员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时,弄虚作假,致使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内容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内容的;影响本办法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