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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变模式

发布时间:2018-06-22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 次  

 主要内容:农村“三变”改革是我国农村历次改革的升华,体现了改革与制度建设同进,确保农民享受改革成果的目标。下一步还需进一步突破难点,把控风险,坚持依法推进,注重契约精神和制度建设。在制定实施方案、资产确权、股权评估、交易、流通等过程中应做到有法有据,明确“三变”改革中政策制度建设的法制路径。通过制度建设体现农民集体组织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民主协商精神,克服村级议事会存在的有形无实、代表性不够、机制不健全、群众反映不佳等问题,形成有效传达最基层群众意愿的通道,保障村集体成员的话语权和收益权。

深化农村改革要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的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以“三变”为重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悄然兴起,从根本上解决了资源分散、资金分散、农民分散这些阻碍农村发展的顽症;以股份合作为纽带,稳步推动了农村集体经济向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与农户联产联业、联股联心,有效地激活了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基层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显著增强。


一、概述
1、什么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所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指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在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的原则,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实现农民按份享受集体资产收益的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集体利益的再分割。落实的是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
2、什么是“三变”改革?

“三变”改革是针对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少的贫困村,因缺乏发展集体经济的资本,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路径,盘活集体资源,撬动社会资本,壮大集体经济,把贫困户纳入集体经济保障范围,实现集体收益惠及全体农民群众的改革。
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三变”模式的意义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也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2017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一号文件)正式公布,其中就“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十四条具体方针政策,这应是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中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作的内容最全面、影响最深远的“顶层设计方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明晰农村资产权利权属,完善各项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一项农村制度改革,对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三变”改革必须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前提和基础,有产权改革做基础,“三”变改革才能变得稳。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以集体经济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农民群众实实在在获得感为最终目标。

二、农村“三变”改革目标及成效

1、“三变”改革是历次改革的升华,体现农村改革延续性和系统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三变”改革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贵州六盘水市在推进改革时首先抓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这项基础性工程。“三变”改革首先明晰集体组织的权属,即所有权,包括集体土地、林地、荒山、池塘、房屋、场地、小型水利设施等,颁发所有权证。在此基础上明晰农民的权属,即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切实保障了国家农村政策在六盘水得到不折不扣执行,切实保障了农民最根本、最基本的核心利益。

2、丰富联产承包责任制内涵,探索规模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

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三变”改革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经营主体,一方面,顺应乡村熟人社会自治的现状,便于村民民意表达和协商沟通,另一方面实现了农民自身角色转变、土地流转方式转变、生产经营模式转变,切实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探索了规模经营有效的实现形式;村集体将土地、林地、水域等自然资源要素,通过入股等方式盘活,变“死资源”为“活资产”。因此,可以说,“三变”改革以股份合作为纽带,推动了农村经济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对解决资源、资金、农民分散这一阻碍农村发展的顽症又前进了一大步,创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在农村的实现形式,丰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

3、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三变”改革破解集体经济长期虚置化和缺位难题,补齐农村集体产权缺失造成利益流失的短板。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占有、收益等权能,将集体土地、林地、水域等资源和闲置房屋、设备等,以契约合同形式入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承接经营主体,取得股份权利,或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贷款,实现集体财产变现和增值,是农民的基本意愿也是本次改革的动力之一。

4、开辟财产性收入增长途径,建立农民收入长期增长机制

“三变”改革通过引导和组织农民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所分享的集体资产股权,以及自有大中型农机具、资金、技术、无形资产等生产要素,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折价后,投资入股经营主体,按股分红,开辟财产性收入增长途径,建立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长期增长机制。同时,选择“经营主体+基地+农户”、“经营主体+集体+基地+农户”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合同契约构成“收益保底+股权分红+工资性收入”的分配结构,建立农民分享农业产业链增值收益的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分享农业产业链的增值收益,建立农民收入长期增长机制。
5、搭建平台,建立财政资金运营管理长效机制

近年来,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项目和资金日益增加,但是资金到村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存在账目不清、用途不合理、效益低下等问题。“三变”改革整合财政生产发展类资金、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等农业综合开发、加工仓储物流、基建投资等涉农及扶贫项目资金,加大各类资金整合力度,通过“资金变股金”激活和放大资金使用效益,量化为村集体的股金(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资金除外),集中投入到相关承接经营主体,同时量化到农户,搭建起财政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的操作平台和增值渠道,“三变”激活“三资”,既解决了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的难题,又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益,变“一次性”投入为“持续性”增收。
6、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精准扶贫新机制

把精准到户的扶贫专项资金,量化折股到户,合理确定贫困户股份比例,将扶贫专项资金变为股金,并投入到效益较好的企业,交由懂经营、善管理的承接经营主体运作,投入到本地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主导产业,生产经营实行专账核算,对贫困户占股收益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既可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也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使得贫困户规避了由于技能、市场经营、管理水平低而形成的投入回报与农村能人的差距

7、改善城乡关系,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制度基础

通过构建“生产资料共有、生产主体共建、生产收益共享共管”的农村生产经营体制,推动形成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龙头,以产业为平台,以股权为纽带,在法人治理、政府监管、村民监督的制度框架下,以股权形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有社会责任感的经营主体开展合作。一方面,股份合作制将经营主体的管理、技术、资金优势与农村资源要素叠加,将农村落后的小农经济转化为城市先进的社会化大生产模式,有利于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以农民为主体的“村社合一”型治理结构,搭建了城乡人才、资金、劳动力双向流动的平台,改变分散小农的弱势地位,既符合乡村熟人社会自治现状,又兼容了新生产要素的输入,为传统乡村社会注入生机活力,改善和调整了农村生产关系,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城乡一体发展打开空间,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制度基础。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农民变股东”过程中缺少承接主体。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发现,能够承接集体资产、经济效益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多。而且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基础差、底子薄,发展还有一个必须符合市场规律的过程。集体经济公司分红机制还不健全,当前能够获取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的村还不多,农民的获得感有待进一步提高。

2、党支部、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有待理顺。

改革后,村里挂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集体经济有限公司四块牌子。集体经济公司同其他“三块牌子”的关系没有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没有经过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就直接将保底收益、股金分红交给村委会,这种做法无法律依据。

3、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履行所承担的工作职责。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及农村审计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特别是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中,农村经营管理队伍是此次改革的主力军,但是大部分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线断网破,突出表现为机构性质与承担职责不匹配、队伍素质与履职要求有差距、工作手段与承担任务不相适应。

4、农业资源存在非农化风险。

一方面生产经营主体(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都是规模化生产,追求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是市场经济主体的最原始动力,加之在土地流转或入股后必然会导致的田块边界不清,有的可能被改变用途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非粮化”虽然是农业种植比较效益的正常反应,但从长远来看可能危及粮食安全。另一方面,经营主体为追求最大利润,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度使用、不当使用农业生产资源等现象,导致农业生产资源被破坏,将来即使农民退股,土地也难以进行农业生产。

四、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措施

1、坚持依法改革。

推进农村“三变”改革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三变”改革中涉及的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如突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梳理。因此,应根据“三变”改革实践,对“三变”改革涉及突破中央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的,按程序报请国家权力机关授权。

2、加强制度建设。

正确把握改革与制度建设关系,在改革中不断调整完善制度,在制度建设中不断推进改革深入发展。加强对各地试点改革经验的总结提炼,在改革实践中积极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制度体系建设,重点针对“三变”改革中重要节点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如建立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融资担保、风险防控、财政资金整合使用等重要制度,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指导,进行合法性把关,明确“三变”改革中政策制度建设的法制路径。并且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把监管工作真正“前置”,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检测室建设标准,统一检测判定标准,统一档案记录。产品经检测后,凭检测合格证准出,坚决杜绝质量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销售环节。通过完善的制度化、档案化、信息化管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3、做好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基础性工作。

采用由乡镇和县一级农委会、农经站指导,村民代表参与共同估算或者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集体“三资”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清理核实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并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等对结果进行认定。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和交易中介组织和平台,出台可供操作的产权资源价值评估标准和交易规则,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农村资产评估体系;同时针对难以折股量化到户的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加大招商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盘活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入股方式,采取灵活措施盘活资产,实现资产转换变股。

4、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但不少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撤销了乡镇农经站,导致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全、人员缺乏、人员流动性强,难以承担改革的重任。应当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要求,核定县级农经编制,乡镇设置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

6、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

以省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的比较经济效益,降低农业资源“非农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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